2004年8月5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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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赔了虾塘损失
本报记者 仇健 整理

  当事人遭遇:三门县六敖镇峋岩村村委会发包的虾塘承包期已满,可承包方借故拒不返还,百般无奈之下,村委会只好诉诸于法院。为打官司,村委会在当地聘请了一名律师,可在开庭前夕,那位律师却对他们说这场官司他打不了,很可能要输掉。对于法律的问题,村民们知之甚少,律师的临场退缩让他们对这场官司更加疑虑重重。律师维权:今年2月底的一个傍晚,所里来了三位从三门县赶来的客人,他们个个表情沉重,顾不上旅途劳累,一进门就滔滔不绝地说起了他们的烦心事。原来这三位是三门县六敖镇峋岩村村委会的负责人,能否拿回虾塘对他们来说是衡量其任职期内工作是否尽职尽责的关键所在。然而律师的变故让他们更加愁上加愁。
    接下这个案子离开庭只有一个月的时间。经过和当事人的交谈,我们发现就本案的事实而言,其实并不复杂,是一桩典型的侵权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履行期限的约定上。村委会认为已经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完毕,但承包方却认为自己在养殖过程中遭受了自然灾害理应延长期限。我仔细地分析了村委会与承包方签订的虾塘承包合同,关于合同期限双方是这样约定的,“承包期限为6年,即从1995年1月1日到2000年底。”考虑到养殖业风险较大,承包费只按五年计收,其中一年如若发生自然灾害就当作发包方对承包方的补偿,即便没有发生自然灾害也不再收取承包费。此外,合同中还作了附条件的约定,即承包人若在有效承包期内驳好石块,承包方就将承包期限延长3年,即到2004年1月1日为止。
    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我三次到三门调查取证,并找到了有关证人。纵观这个案件,我认为合同中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相反,对方当事人拒不返还虾塘影响了村委会再次转让,对村委会造成侵权。在肯定了这一点之后,我及时向法院申请变更了诉讼请求,将原来的诉讼请求“要求返还虾塘,并赔偿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更改为“要求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0100元。”
    为了万无一失,开庭前,我先是向法院申请了相关证人出庭,还将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一一作了充分准备。正因庭前作了扎实的准备,庭审过程中,我对承包方代理律师提出的意见进行了有力的反驳,最终,法院判决承包方向村委会返还虾塘,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当事人回应:开庭那天,峋岩村来了很多村民,他们旁听了整个案件的审理,最终的结果让他们大快人心,也让村委会的三名负责人松了口气。他们对我说,要不是我及时发现了不妥并变更了诉讼请求,案件可能就是另一个结局了。
  办案律师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 姚冰律师